2018年6月7日 星期四

【非都市計畫技師說】新北市政府辦理重大建設申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標準作業程序

新北市政府辦理重大建設申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標準作業程序
結果連結消失了...
只能從新北市城鄉局下載的常用法令彙編裡面找了
看完之後...你會覺得 
事情好像都是需地機關在處理~~~
本局感覺上好像是一個郵差或是聯絡中心
聯絡開會和消化大家的意志~

我覺得這也沒甚麼,
但是「是否需擬定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說明。」
這才是本局的本業吧,怎麼會是需地機關配合辦理阿?  哪召?  我不懂...

新北市政府辦理本市重大建設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書圖製作及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城都字第1000216505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本府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本府需
    地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
    個案變更,以取得重大建設工程所需用地,就相關都市計畫書、圖之
    製作及處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所定配合本市興建重大設施而辦理之都市計畫變更,以都市計
    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並符合下列之情形為限:
  (一)已列入地方政府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重大設施建設計畫者。
  (二)已編列預算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重大建設者。
  (三)報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補助二分之一以上經費興
        建之重大設施者。
  (四)其他符合都市計畫相關法令或審議規範規定,得依都市計畫法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者。

 四、本府需地機關依前點規定,興建本市重大建設而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
    更時,應先簽奉市長核可後,再移本局協助製作變更書圖。

 五、本局協助本府需地機關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事項規定如下:
  (一)都市計畫變更行政程序簽辦(含公開展覽、召開公開說明會)。
  (二)提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發布實施等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事
        項。

 六、為使都市計畫變更案順利進行,本府需地機關應配合提供下列資料,
    移由本局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一)簽奉核可相關資料:本府需地機關於檢核個案符合第三點各款情
        形之一,並簽奉市長核可同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核可文件。
  (二)用地基本資料:
        1.圖說資料:係指現況圖、工程樁位圖、用地位置圖、套繪都
        市計畫圖之地籍圖及工程設計圖或規劃設計圖(涉及工程或規劃
        設計時檢附)。
        2.文件資料:係指變更理由、用地面積、變更後用途、工程設
        計書或規劃設計書(涉及工程或規劃設計時檢附)及工程設計或
        規劃過程之相關文件(公文或內部之簽呈,視個案需要請需地機
        關提供)。
        3.撰寫事業及財務計畫所需資料:指用地取得方式(價購、徵
        收或撥用)、用地取得經費及來源、用地取得時程及主辦機關。
        4.其他:視個案需要請本府需地機關提供。

 七、為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作業需要,本府需地機關應配合協助下列事
    項:
  (一)進行工程設計或規劃前,如該計畫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需地
        機關應通知本局列席相關會議,以利案情推行。
  (二)提供前點之相關資料及必要之說明。
  (三)協助本局套繪設計圖、地籍圖及都市計畫圖。
  (四)是否需擬定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說明。
  (五)公開說明會及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派員配合說明。
  (六)辦理個案變更如需辦理用地面積、範圍和地形圖之測定,亦請配
        合協助辦理。

 八、有關協助本府需地機關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所需支出之相關業務
    費用,由本府需地機關支付並逕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