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都市更新可能為地主、建商創造極大的利益,因此每個地主在談合建之前,我認為都需要先了解都更獎勵,了解參與都市更新能夠創造的利益為多少,再來談如何分配這些利益,才是正確,否則只是畫餅充飢無濟於事。
先說:因為工作的關係,我熟悉的是台北市的都更獎勵,若是有需要,也歡迎一起來討論其他縣市的獎勵。如果你覺得看到很多字頭會很暈的話,建議先看有顏色的地方,這樣子能夠對都更獎勵有一個輪廓,然後覺得好奇或是想更深入了解的再仔細看內容以及連結。
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九條內容規定:
一、建築容積獎勵額度依下列公式核計:
F=F0+△F1+△F2+△F3+△F4+△F5+△F6
F:獎勵後總容積。
F0:法定容積。
二、前款建築容積獎勵項目之評定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F1:很少用到
(一)△F1:以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部分核計;所稱原建築容積,指建築物建造時,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所核准之建築容積。其屬合法建築物而無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所認定為準。
△F2:很少用到(link to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見第十二條)
(二)△F2:以本市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乘以更新後住宅單元後,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
△F3:一般稱為時程獎勵(link to 相關規定)
(三)△F3:
1.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單元),於公告後一年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容積;公告後二年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八之獎勵容積;其餘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六之獎勵容積。
2.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擬具事業概要者,自事業概要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提送事業計畫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七之獎勵容積;二年內提送事業計畫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六之獎勵容積;其餘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都市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擬具事業計畫者,以劃定基準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日起算獎勵容積。
△F4:一般稱為公共設施捐贈獎勵
(四)△F4:其建築容積獎勵已研提相關財務計畫內容及詳實佐證數據予以核計者,下列各項有關地區環境狀況措施所需經費,除以獎勵樓層單位面積不含建築成本及管銷費用之銷售淨利,乘以一點二倍核算:
1.捐贈公益設施予本市之土地成本、興建成本及管理維護經費,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2.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拆遷安置經費及捐贈道路用地成本經費,或協助附近市有建築物進行整建及維護事業所需相關經費,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但依建築相關規定,為基地之出入通路部分應自行開闢者,其工程及拆遷安置經費不得核計獎勵容積。
△F5:一般稱為設計獎勵(link to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五)△F5:考量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無障礙環境及都市防災之建築設計;開放式空間廣場、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全部或部分保留、立面保存、原貌重建或其他經市政府認可之方式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更新單元為一完整街廓或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等因素,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更新單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評定基準表規定核計應得之獎勵容積:
1.未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開放空間廣場及人行步道之容積獎勵。
2.留設開放空間廣場及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部分,無償提供予不特定公眾使用,且未設置屋簷、雨遮、圍籬或其他障礙物。
△F6:一般稱為違章建築獎勵(link to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見第十一條)
(六)△F6:實施者以現地、異地安置或協議以現金補償基地內舊違章建築戶核計之樓地板面積(每戶不得超過當地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100年水準為93.9平方米),並應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舊違章建築戶之認定,以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一日以前興建完成者為限,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並應檢附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自來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等文件。舊違章建築戶經實施者妥善處理後,不適用本市有關舊違章建築之拆遷、救濟及安置等規定。(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將上面所有的容積都加起來最後就是全部的容積獎勵額度了,簡單吧!只是有一個限制,全部加起來最高不能超過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五十,超過的話算您厲害,可以找到這麼一個寶地,那就把文件簽一簽等都更改建吧!我做了一個方便速算的Excel,大概是長成下面這樣...相信聰明的你也可以自己做一個更好看的:p
如果有需要的話再email索取。
先說:因為工作的關係,我熟悉的是台北市的都更獎勵,若是有需要,也歡迎一起來討論其他縣市的獎勵。如果你覺得看到很多字頭會很暈的話,建議先看有顏色的地方,這樣子能夠對都更獎勵有一個輪廓,然後覺得好奇或是想更深入了解的再仔細看內容以及連結。
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九條內容規定:
一、建築容積獎勵額度依下列公式核計:
F=F0+△F1+△F2+△F3+△F4+△F5+△F6
F:獎勵後總容積。
F0:法定容積。
二、前款建築容積獎勵項目之評定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F1:很少用到
(一)△F1:以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部分核計;所稱原建築容積,指建築物建造時,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所核准之建築容積。其屬合法建築物而無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所認定為準。
△F2:很少用到(link to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見第十二條)
(二)△F2:以本市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乘以更新後住宅單元後,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
△F3:一般稱為時程獎勵(link to 相關規定)
(三)△F3:
1.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單元),於公告後一年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容積;公告後二年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八之獎勵容積;其餘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六之獎勵容積。
2.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擬具事業概要者,自事業概要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提送事業計畫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七之獎勵容積;二年內提送事業計畫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六之獎勵容積;其餘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都市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擬具事業計畫者,以劃定基準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日起算獎勵容積。
△F4:一般稱為公共設施捐贈獎勵
(四)△F4:其建築容積獎勵已研提相關財務計畫內容及詳實佐證數據予以核計者,下列各項有關地區環境狀況措施所需經費,除以獎勵樓層單位面積不含建築成本及管銷費用之銷售淨利,乘以一點二倍核算:
1.捐贈公益設施予本市之土地成本、興建成本及管理維護經費,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2.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拆遷安置經費及捐贈道路用地成本經費,或協助附近市有建築物進行整建及維護事業所需相關經費,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但依建築相關規定,為基地之出入通路部分應自行開闢者,其工程及拆遷安置經費不得核計獎勵容積。
△F5:一般稱為設計獎勵(link to 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五)△F5:考量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無障礙環境及都市防災之建築設計;開放式空間廣場、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全部或部分保留、立面保存、原貌重建或其他經市政府認可之方式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更新單元為一完整街廓或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等因素,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更新單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評定基準表規定核計應得之獎勵容積:
1.未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開放空間廣場及人行步道之容積獎勵。
2.留設開放空間廣場及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部分,無償提供予不特定公眾使用,且未設置屋簷、雨遮、圍籬或其他障礙物。
△F6:一般稱為違章建築獎勵(link to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見第十一條)
(六)△F6:實施者以現地、異地安置或協議以現金補償基地內舊違章建築戶核計之樓地板面積(每戶不得超過當地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100年水準為93.9平方米),並應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舊違章建築戶之認定,以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一日以前興建完成者為限,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並應檢附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自來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等文件。舊違章建築戶經實施者妥善處理後,不適用本市有關舊違章建築之拆遷、救濟及安置等規定。(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如果有需要的話再email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