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你搞懂709解釋函
【爭點】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同意比率部分相同)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該條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為文字修正)之適用,以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業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內,申請辦理都市更新者為限;且係以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條件,在此範圍內,該條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釋憲文可以分成三段,三個名詞,搞懂就可以知道違憲、小修正,然後可以繼續都更!
1. 比例原則
2. 正當行政程序、行政處分
3. 聽證會
1.「比例原則 」這裡賦予了都市更新本質上是正當且維護公共利益的做為!
換句話說,都市更新原則上是合乎公益,都市更新是合法、正義的。
也就是說,以後還是可以繼續做都更,都更公司常在你左右。
那為何都更違憲呢?
都市更新原則上對主管機關而言是執行”行政處分”
2.那什麼是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下稱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簡單講就是政府不用經過你的同意就可以執行對你有法律效用的行政行為
那政府行政處分的權力不就很大?
所以,在第二段的釋憲文裡面,就告訴你,現行的都市更新條例哪邊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
709解釋函裡,就講明了,人數要過半
“都市更新概要送審前的階段,如果土地開發商灌人頭”
現在的都市更新概要送審前的階段,建設公司土開人員取得1/10的所有權同意文件後,開發商就可以直接把同意書送進政府裡,而政府也可以執行行政處分,再簡單講,再講單講,就是:開發商只要取的1/10所有權,就對100%的所有權,執行”行政處分”,然後就進入都更的法律程序。
釋憲文認為這一點有問題,所以提出了,在“概要”階段,要回到第一點“比例原則“
這裡的比例不是百分比的比例,但原則上要”過半”才會合乎比例原則
所以基本上 以後開發商要讓一個都更案進入法定程序,可能需要50%以上的同意書
而不是只取得10%就可以。
3.那聽證會是什麼?
簡單講就是,如何給剩下90%不願出示同意書的人一個具有法定的防禦機制
所以就是要開發商想盡辦法把通知書寄給剩下90%沒有出具同意書的人。
最後統整一下,釋憲文會不會影響日後都更執行?
當然會阿,在劃定更新單元、送概要之前,可能要花好多力氣,搞到一個事業概要同意書。
然後呢,建築師、估價師、地政士、都市計畫技師事務所、顧問公司都被無辜的牽連進來,
恩 這樣搞的結果就是,以後開發商前期要更多的開發成本
“私下處理針對更多的住戶 釋放更多得利益”
做出更詳實的資料取得更多住戶的支持案子才可行,相較之下,
小而美的公司不復存,只剩下大又壯的公司有辦都更,
試想這是好事嗎?我不知道,不至於都更還辦不辦得下去?
直接說,無法支應前期開發的公司,因為利潤變薄,可能薄到辦不下去。
新法也給地主更大的權力,拿撬的機會更高,
但房子可能會繼續爛下去,不知何時才能都更。
20130707 梅樺看709
再次看完709之後,我突然覺得自己真的很白爛!
真是不知道我哪來的勇氣直接在考卷上PK釋憲沒有對於普通法和特別法的差異予以提出解釋關點,還寫一個剛性法令法治國家對於有違憲法本體之法令可以通過實施者麼多年,仍然避重就輕只敢說正當行政程序,卻不敢提信賴保護法令原則。
真是活膩了!!!
既然當初修法違憲,請問監察院糾舉內政部了嗎???
【爭點】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憲?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同意比率部分相同)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該條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為文字修正)之適用,以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業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內,申請辦理都市更新者為限;且係以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條件,在此範圍內,該條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釋憲文可以分成三段,三個名詞,搞懂就可以知道違憲、小修正,然後可以繼續都更!
1. 比例原則
2. 正當行政程序、行政處分
3. 聽證會
1.「比例原則 」這裡賦予了都市更新本質上是正當且維護公共利益的做為!
換句話說,都市更新原則上是合乎公益,都市更新是合法、正義的。
也就是說,以後還是可以繼續做都更,都更公司常在你左右。
那為何都更違憲呢?
都市更新原則上對主管機關而言是執行”行政處分”
2.那什麼是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下稱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簡單講就是政府不用經過你的同意就可以執行對你有法律效用的行政行為
那政府行政處分的權力不就很大?
所以,在第二段的釋憲文裡面,就告訴你,現行的都市更新條例哪邊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
709解釋函裡,就講明了,人數要過半
“
現在的都市更新概要送審前的階段,建設公司土開人員取得1/10的所有權同意文件後,開發商就可以直接把同意書送進政府裡,而政府也可以執行行政處分,再簡單講,再講單講,就是:開發商只要取的1/10所有權,就對100%的所有權,執行”行政處分”,然後就進入都更的法律程序。
釋憲文認為這一點有問題,所以提出了,在“概要”階段,要回到第一點“比例原則“
這裡的比例不是百分比的比例,但原則上要”過半”才會合乎比例原則
所以基本上 以後開發商要讓一個都更案進入法定程序,可能需要50%以上的同意書
而不是只取得10%就可以。
3.那聽證會是什麼?
簡單講就是,如何給剩下90%不願出示同意書的人一個具有法定的防禦機制
所以就是要開發商想盡辦法把通知書寄給剩下90%沒有出具同意書的人。
最後統整一下,釋憲文會不會影響日後都更執行?
當然會阿,在劃定更新單元、送概要之前,可能要花好多力氣,搞到一個事業概要同意書。
然後呢,建築師、估價師、地政士、都市計畫技師事務所、顧問公司都被無辜的牽連進來,
恩 這樣搞的結果就是,以後開發商前期要更多的開發成本
做出更詳實的資料取得更多住戶的支持案子才可行,相較之下,
小而美的公司不復存,只剩下大又壯的公司有辦都更,
試想這是好事嗎?我不知道,不至於都更還辦不辦得下去?
直接說,無法支應前期開發的公司,因為利潤變薄,可能薄到辦不下去。
新法也給地主更大的權力,拿撬的機會更高,
但房子可能會繼續爛下去,不知何時才能都更。
20130707 梅樺看709
再次看完709之後,我突然覺得自己真的很白爛!
真是不知道我哪來的勇氣直接在考卷上PK釋憲沒有對於普通法和特別法的差異予以提出解釋關點,還寫一個剛性法令法治國家對於有違憲法本體之法令可以通過實施者麼多年,仍然避重就輕只敢說正當行政程序,卻不敢提信賴保護法令原則。
真是活膩了!!!
既然當初修法違憲,請問監察院糾舉內政部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