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3日 星期五

【逼逼屎人】到底什麼才叫關說?

事情的緣起是一個立委質詢的錄影檔案、新聞,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52696

社會民主黨稍早上傳一部國民黨籍立委孔文吉質詢交通部長陳建宇的影片,內容中,孔文吉在昨天委員會中直言,他對陳建宇的印象不是很好,上週為了花東縱管處的人事案,想要推薦一位優秀人才,「當然這不需要打到你辦公室,但本席還是打了,希望你能回電,等了4、5天你還是沒打給本席。」

消息曝光後,網友紛紛批評,有網友諷刺「超越英九的人出現啦!」網友說「大是大非呢?」還有人表示,「太好笑了 我批不下去。」

從相關的新聞之中,我們基本可以有一個感覺就是...
不管是立委還是議員,反正你打電話給公務單位,告訴公務單位要推薦某某某,這樣的行為,應該就算是關說。

我同時也想到另一個問題,就是某位議員拿資料給公務單位,告訴公務單位要來幫這邊的地主辦理土地開發,這樣的行為算不算是關說呢?

恩,因為我找到了一份議會的議事錄,
連結如下:
http://www.ntp.gov.tw/content/Proceedings/P2014_3/Record_2_1_37.htm

他主要是探討捷運到底需不需要多一個出入口?
裡面有一段是這麼說的...

議員:
你可以看一下,以上這五項都是我們的資料顯示的施工辦法,連經費預算通通編列出來,連施工的方法也都出來了,總經費、總結構通通出來了,尤其他給我的文告是這樣,經由保佑段103、104號,所有持分人完全同意的話,則以相關單位辦理評估,待相關單位同意後而辦理,局長是不是這樣子?沒有錯?

(豬仔ㄧ元,報告書裡面真的有指定說要土開103,104地號嗎?怎麼不交代那些持分人的同意書哪裡來的?還是自以為這麼做可以排除區段徵收?

那我也來告訴豬仔ㄧ元一個好消息:
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連結在這裡:http://www.land.moi.gov.tw/law/pda/openframe.asp?lid=414
如果,豬仔一元願意去內政部、行政院關說,把事情弄得全台灣都知道,那最好。)
交通局長:
對,不過議員還是要跟您報告一下,我們當時舉了各個可行的方案,這裡面的確還是要去解決箱涵之間穿越,只是我當時想了一個斜穿......

議員:
局長我知道了,你解決的方式有五項,沒有錯?市長,所以這個9米下的箱涵,是有五種方法可以解決的,可以做,不是不能做,那市長我就要請教你,現在已經經由保佑段,我們所認定的那筆土地,保佑段103、104所有持分地主完全同意,他也已經有一份授權書送到我這裡,我已經轉承到我們交通局,現在怎麼辦?
(豬仔ㄧ元,授權書是給誰的?為什麼可以這樣子招搖亂拿授權書?有授權書又如何?)

不管你今天是市長還是立委還是議員,你現在公然在議會裡面說我取得某某地主完全同意,你就來幫我辦理土地開發,請問,這樣的問題算不算是關說?算不算是圖利?

為什麼不是土開我家而是他家那兩塊?為什麼不是評估其他路口,而是這個路口?
當初捷運設計的時候,不就沒有出入口了,現在也夠用了,為什麼現在還要這樣?

(我是否能夢到...如果辦成土開之後,地主都把票投給他,是否也算是一種對價關係?)

我只有一個結論,就是...國之將亡,必有妖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