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區域計劃】來來來,我們來閱讀一份有趣的會議紀錄(關於水庫集水區的認定)

會議紀錄下載點: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filesys/file/chinese/dept/rp2/rp3/rp103100824.pdf

水庫集水區範圍究竟是否屬「事實認定」?
應由「經濟部查認」或「經濟部查認,由內政部公告」?
未經內政部公告之水庫集水區是否應受土地使用管制?
查認跟公告有什麼不同?

Ann的白話文翻譯:
經濟部水利署:依水利法相關規定,經濟部公告範圍僅限於「水庫蓄水範圍」,至於「集水區範圍」,那是水保法的事,不是經濟部權責,所以不應由經濟部公告。但是因為水庫集水區沒公告,範圍時常有爭議,這樣我們回覆函詢的時候很頭痛ㄟ。

內政部營建署:水庫集水區應該是採事實認定吧(依水庫大壩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蓋地),就算不公告也不會改變這個事實,不公告還是有效力吧?

經濟部水利署:
1.是吼,如果要說事實認定所以可以不用公告也是合理啦
2.但是依環保署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必須查詢開發基地是否位於水庫集水區,水利署也會協助環保署辦理查詢作業,惟前開標準並未定有水庫集水區定義,也沒有規定要辦理範圍公告,所以目前水利署協助的水庫集水區範圍查詢作業與公告無關!
3.水利署只是要提醒營建署,就是因為水庫集水區未有明確範圍,何以可查認開發基地是否位於水庫集水區範圍?這是目前開發單位提起行政訴訟的爭執點。

內政部營建署:那就乾脆都不要公告,然後改個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條文,讓水庫集水區範圍之認定採個案查認(個案開發位址是否位於水庫集水區),這樣就沒有未公告之的爭議了嘛(反正都沒有公告,當然也就沒有所謂"未公告"之水庫集水區)~

會議結論:
考量「水庫集水區(供家用及公共給水)」依現行全國區域計畫之規定,如未由本部公告,尚無法依環境敏感地區第1級土地使用指導原則進行管制,對於水庫集水區之環境衝擊影響甚大,故水庫集水區範圍本部未來將不再公告,以免影響該環境敏感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至水庫集水區之範
圍查詢仍維持現狀,請經濟部水利署依據行政院94年11月25日院臺建字第09400053452號函示略以:「…有關水庫集水區之查詢,短期建議仍由經濟部水利署主政…」,辦理查詢作業,並請作業單位會後再函詢經濟部水利署意見,如意見無法達成共識,再另透過行政協商方式,安排經濟部水利署及本署二署署長協調溝通後,再提請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討論。

備註:
1.看起來的確是要讓集水區範圍走向不公告也能管制的方向
2.喔對了,營建署承辦說以上爭議尚未定案…然後這是去年十月開的會了。

我自己的感覺:
1.水庫集水區的認定應該由水利署、營建署共同的認定,不然水利署如果都不管你營建署的國土發展的時候,水利署把水庫集水區隨意的解編的時候,開發行為你就擋不住了!
2.所以...最後似乎都歸到一個自來水公司的提議,未來環境資源部成立後,水庫集水區範圍之公告,較有可能會有明確的法源依據。
(言下之意...把事情推給一個未來的啞巴,這樣我們就安全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