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的變更多如牛毛,這次要談的是工業區變更,
在現行的法令當中有一條是《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在這裡面有一條是這麼說的
六、申請人申請變更工業區,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簽定協議書,並同意下列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
(一)變更工業區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予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面積之合計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比例,分別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七、百分之四十點五;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由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情形審決之。
2.前目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二)前款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非營利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計畫書中敘明。
(三)變更主要計畫得由申請人併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興建、管理及維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擬定之。
(四)工業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
(五)細部計畫發布實施三年內應開發建設,未依計畫書規定之遷廠期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提出異議。
好得~~
但我有一個疑慮,你知道公共設施是什麼嗎?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2條,公共設施有9種(這讓我想到...斯斯有三種)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
1.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2.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3.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4.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寫到這裡,我不得不問一句,那政府到底是把捷運當什麼了?
捷運難道不算公共設施嗎?
為什麼只有把民用航空站、港埠用地放進去公共設施裡面?
軌道運輸是有礙到什麼嗎?可能有,但我現在不想查証了,因為查到最後可能因為高鐵局、台鐵局和捷運局不小心得罪了上頭,所以,哼哼,營建署一聲令下,你就不要算是我的公共設施,到時候就你自己編錢自己看著辦。
我今天遇到的某個假設是...
捷運站的設站經過了工業區,於是乎,捷運站要徵收某部份的工業區來設站,結果工業區地主想要來土開,看可不可以賺一筆~~
恩,如果我是地主,我應該會有兩種想法
結果捷運都計變更變來變去,變了四年還沒變出什麼ㄇㄤˋ,那我只好提出陳情,說我只想要用都市計畫變更,我自己來處理我的土地,不要和捷運有什麼掛鉤。
只不過,我很懷疑都市計劃部門會這麼好心,會讓地主這麼順順利利的變更成功,他變更一定是想讓自己的土地增值,這沒有什麼錯,只不過,他的土地增值是因為捷運建設的進入而產生的,應該,可以請他回饋一點土地、樓地板之類的,拿來挹注捷運的建設才是。
然後,有一個叫做工程受益費的東西
工程受益費徵收係各級政府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等目的,於該道路工程路寬之五倍區域內,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依照該項工程實際所需費用,按比例分三區核課徵收。〈工程受益費徵收修例第二條、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阿~ 我果然還是太嫩了,捷運站的工業區變更實在是各懷鬼胎,該怎麼樣讓大家都贏呢?這真是個好問題...規劃者最好把自己變得聰明一些,才能處理這樣複雜的問題。
在現行的法令當中有一條是《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在這裡面有一條是這麼說的
六、申請人申請變更工業區,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簽定協議書,並同意下列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
(一)變更工業區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予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土地面積之合計佔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之比例,分別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七、百分之四十點五;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由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情形審決之。
2.前目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變更工業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二)前款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非營利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計畫書中敘明。
(三)變更主要計畫得由申請人併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興建、管理及維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擬定之。
(四)工業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
(五)細部計畫發布實施三年內應開發建設,未依計畫書規定之遷廠期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提出異議。
好得~~
但我有一個疑慮,你知道公共設施是什麼嗎?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2條,公共設施有9種(這讓我想到...斯斯有三種)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
1.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2.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3.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4.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寫到這裡,我不得不問一句,那政府到底是把捷運當什麼了?
捷運難道不算公共設施嗎?
為什麼只有把民用航空站、港埠用地放進去公共設施裡面?
軌道運輸是有礙到什麼嗎?可能有,但我現在不想查証了,因為查到最後可能因為高鐵局、台鐵局和捷運局不小心得罪了上頭,所以,哼哼,營建署一聲令下,你就不要算是我的公共設施,到時候就你自己編錢自己看著辦。
我今天遇到的某個假設是...
捷運站的設站經過了工業區,於是乎,捷運站要徵收某部份的工業區來設站,結果工業區地主想要來土開,看可不可以賺一筆~~
恩,如果我是地主,我應該會有兩種想法
- 捷運站的設站如果能在三年內動工,我當然義無反顧的參與土開,反正是捷運單位幫我做細部計畫、幫我做變更、然後還可以找人幫我蓋房子,蓋完之後我才來分房子,有什麼不好的咧~~~
- 我不要參與捷運站的土開,我就只要你徵收我部分的土地,徵收完之後,我再來作工業區變更住宅區,屆時,捷運站歸捷運站,住宅區歸住宅區,然後我以後賺的就我自己來,跟捷運系統沒有關係。
就算你都計單位要求我留設公共設施、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那我也是非常的划算,畢竟捷運建設已經讓我增值了。
結果捷運都計變更變來變去,變了四年還沒變出什麼ㄇㄤˋ,那我只好提出陳情,說我只想要用都市計畫變更,我自己來處理我的土地,不要和捷運有什麼掛鉤。
只不過,我很懷疑都市計劃部門會這麼好心,會讓地主這麼順順利利的變更成功,他變更一定是想讓自己的土地增值,這沒有什麼錯,只不過,他的土地增值是因為捷運建設的進入而產生的,應該,可以請他回饋一點土地、樓地板之類的,拿來挹注捷運的建設才是。
然後,有一個叫做工程受益費的東西
工程受益費徵收係各級政府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等目的,於該道路工程路寬之五倍區域內,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依照該項工程實際所需費用,按比例分三區核課徵收。〈工程受益費徵收修例第二條、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阿~ 我果然還是太嫩了,捷運站的工業區變更實在是各懷鬼胎,該怎麼樣讓大家都贏呢?這真是個好問題...規劃者最好把自己變得聰明一些,才能處理這樣複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