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非都市計畫技師說】生態容積--發想


2008/12/24
寫下自己放在心中很久的問題,那是關於都市設計與都市更新的議題,我們都希望都市更新能夠為都市、居民帶來最好的環境,但其實,這兩者中間存在的矛盾的地方,因為有時候,都市設計規範的原則與住戶權利關係是相抵觸的,我們如何在中間取得平衡,是我想研究、想學習的。

2012/4/20  發現可能有一種解套,可以叫做生態容積
前人的教訓:
大凡一個好構想、一個好創新,進到了台灣總會經歷三大階段:「歪掉、臭掉、與爛掉」。「歪掉」是說這個好構想一進到台灣,就被大部分人錯誤地解讀,原本的想法被扭曲;「臭掉」是說這個已經歪掉的構想開始被污名化,大家開始對這個構想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充滿疑慮;最後一個「爛掉」的階段,大家開始唾棄這個構想,最後覺得這個構想只是一個浪費社會資源的錯誤決策,或者只是一個漂亮的口號。
--by Sega Cheng (Mr. Saturday)

所以...這次發想生態容積,我想應該也會發生類似的事情吧…一笑。
首先,我想先把國內跟生態有關的容積都找出來,這部份大概就類似論文文獻回顧的部份吧!

台北市裡面最先想得到的大概是都更容積獎勵裡面關於建築設計容積獎勵。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中,

第七條: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型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第八條: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內政部綠建築評估系統,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得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看起來,能夠發生在都市更新裡面,並且與生態相關的容積並沒有很多,而且其對於都市生態並無明確的定義,我認為,都市之中所謂的生態,應該是指「第二自然」的生態,因為都市之中想要維持單純天然的第一自然實為不易也沒有多大的意義,但若能加強第二自然,營造出都市良好的生態環境時,這不但對於都市生態有助益,同時也對於整體都市景觀、都市文化、社會、經濟都有良好的影響。

2012/8/20

我發現我無法提出生態城市的說帖,
就是...我現有對於生態城市的概念,竟然無法說服我自己要相信這套規劃。

我必須快一點找出無法說服自己的點然後再個個擊破,
挑自己的毛病,再想想 要怎樣做 我才可以接受自己的觀念

2012/10/25
把生態容積率放進報告書之後,我其實擔心未來都市更新是買太陽能板競賽,因為只有太陽能板真的可以減碳,其他的減碳很少,這點...好像不能被說破。

2012/11/8
這幾天的討論釐清了很多問題,生態容積在本事務所的計算是透過三個參數
f(x)=(x,y,z)
x=土地使用
y=都市空間
z=FAR
所以我們雖然有買太陽能板,但就整體生態社區的角度來看,政府低碳措施、生態容積率的目的已經達到,就算真的多花錢建置負碳設備,增加幾十萬的容積,對於整體都市環境來說,建築的興建是50-100年的,而只要建築存在的期間,他對於都市生態環境就是有幫助的,整個來說,是划算的!
而後續也並非只有成美地區,我們可以透過細部計畫的範圍,去測算細部計畫單元之內的碳排放量,這個碳排放量是自己和自己相比,所以我們不僅能創造生態社區,更能形塑出各個地方不同的自明性!

沒有把碳排放轉換為樓地板面積的計算式子放入報告書裡面,太令人挫敗了!

2012/12/07  ㄎㄟˇ ㄖㄨㄟˊ

關於EAR,我從一個非專業人士的觀點,想法如下:

EAR的適用性,有可能在2個範疇,都市更新獎勵及都市計畫,但是這2個範疇位階並不等同,應該是不能相互比較。都市更新獎勵是一個「獎勵措施」,這4個字代表的就是沒有強制性,端視申請人的意願而辦理,所以只能「給」不能「收」,而且是一個局部性的、時間限制性的條件。都市計畫聽你們說是「土管」,從字義上來說就是管制,所以「收」的意義大過於「給」,而且是強制性的,持續性的。

而EAR基本上是很學術,要down to real world就需要有一個放大的程序,實驗室可行不必然放大後可行,而放大程序主要是嚴格控制變數,亦即除學理論證外,要有大量的資料庫試算,計算統計出其標準差可以被「無害」的接受,而EAR的變數除目前我們大約歸類的住宅區、商業區等等,會不會有其他的變數,如人的活動等非線性變數,哪些因子太小可以忽略,這都需要有database及timeline才有辦法說明。

另外我想到的變數是範圍,似乎EAR的算法不能一概而論,是街廓、行政區、或另行劃設,才能完整說明是一個「單元」,而且可以說明這個單元會異於其他單元,這個需要有理論基礎及計算流程。

而為落實EAR,應該不是在實驗室計算,而是要有數個實際的test run,也就是有一個假設,而後在數個「單元」實際做做看,在相當時間後再計算其成果,如何引導政府有「優先試驗區」,這一定是要有學界的力量才有辦法。

EAR絕對是個好方向,也一定是商機無限,應該是跟著他繼續發展。回到主要的問題,成美橋的EAR是否能在淡水河用,原則上應該可以,但是就變數的問題,一定是重新規範。而落在都市更新獎勵或都市計畫範疇,如果是test run,那不應該是強制性,而在數個test run成功後,才能成為強制性規範。

2012/12/07  Steve

呼應Cary的說法:
我們目前所倡議的生態容積率是落在都市更新獎勵10%的範圍內,根據佳如的分析,這個10%的獎勵還需要與總額超過100%的其他獎勵項目競爭(一起競爭獎勵上限到達前的最後10%),那些其他獎勵有的靠天生麗質或天生破爛就可以取得,又再削減生態容積率的競爭力。
其次在50%的容積獎勵之外,還有一個60%不計容積率的超級漏洞,法規幾乎毫無控制,生態容積率顯得更形渺小。
因此暫且不論生態容積率的計算及推動有沒有困難,但基本上我感覺這麼重要的規劃課題卻放在這麼低的位階有點「大材小用」甚至「虎落平陽」。站在長遠推展的角度,我建議生態容積率的第二版應該上攻都市計畫或土地區管制的層面,既然要花大力氣推廣一個新觀念或新制度,就要在開始的階段定位清楚。

以上謹供大家參考!


2012/12/07 我自己


提出幾個我覺得我沒辦法說服自己、都發局、更新處的問題

1.如果要把EAR推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的層面,
或許應該把戰場劃清楚,哪一種土地使用、多少的FAR、與多大範圍的都市空間是我們要管的
將來若涉及都市計劃變更(農業區變住宅區),EAR的管制需不需要跟著變動?
有哪些相關的負碳系統、生態系統要處理?

2.怕EAR歪掉、臭掉
對於現在的都市計畫來說,
生態的概念停留在保護老樹,增植喬木,節能減碳、都市綠廊、綠色跳島、建築規劃符合綠建築設計取得綠建築標章。
EAR是不是夠有力、夠重要?比保護老樹、綠色跳島還重要?
如何讓EAR變成非做不可的政策?
如果貿然提出,怕會讓大家開始對EAR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然後唾棄EAR,最後覺得這個構想只是一個浪費社會資源的錯誤決策


3.都市設計是管制?
我覺得不是,他沒有法定位階,就算定了都市設計準則,每個建案都要審議,
審查的時候過與不過其實沒差,建案都會蓋!!
我們都希望都市更新能夠為都市、居民帶來最好的環境,但都市設計如果真的可以管,他與住戶權利是相抵觸的,
我們仍需要EAR獎勵做為配套,以提高誘因

2012/12/09 Zora

我們得先釐清要討論的是EAR的科學正確性,還是政治正確性。

一、若以科學的角度來檢驗EAR,涉及的是這個理論的假設條件,若是在假設的條件下可被合理驗證,那麼這個理論就是合理的理論,具有科學正確性。也因此,科學只能具備在其假設條件下的正確性(有條件的正確而非絕對正確),這是科學方法的限制。
關於Casey的問題1,是把EAR放入總體生態與碳排放的課題來檢討其正確性,超過EAR這個理論的假設範圍,因此顯示出這個理論的錯誤,但其實是問錯了問題。
EAR的理論是與現況土地使用方式所產生的碳排放量為基礎來做比較,並不涉及檢討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的合理與否,當然也就無法回答農地變住宅的問題了。Steve的免計容積問題雷同。
只是,如同Cary的意見,目前EAR的數據與實驗條件都很有限,要當成政策數據還有許多實驗要做,以及出了實驗室後的市場調整,相信是需要投入漫長人力與資源才能健全。想想看內政部建研所在綠建築投入了多少時間與人力資金,就足以想像EAR要走的路有多長,正常時間少說10年吧!倒是這其間ESD能否撐到這條路走完,或者中途退出這場戰役去玩別的,就要看我們有多少毅力了。

二、若以政治的角度來檢驗EAR,那就是如何操做的問題了。即便在科學上正確了,若操作不當一樣會變成一件錯誤的事,就如Casey的問題2,怕EAR歪掉、臭掉。
保護老樹為何重要,其實是一種政治正確。以保護老樹為例,它不是一開始就很重要,是經過許多人奔走鼓吹疾呼,再搭上文化保存等社會觀念改變,因此才變成正確與重要。若以經濟價值來衡量老樹價值,保存老樹不見得較有經濟價值,但是我們都已認為文化與經驗價值,才是衡量老樹價值正確的標準,因此老樹很重要。
那麼何時,在土管加入生態社區設計準則及生態容積獎勵這件事,足以變成正確而重要的事情呢?很可能遙遙無期!或者也可能一夕翻盤,變成大家趨之若鶩的工具。
若是要以EAR的正確性來鼓吹它,就需要有一群熱心熱血的人來推,在全球氣候變遷的問題持續下去,成功機率並不能算小。EAR的正確性越高,鼓吹的力量會越強,但若只是相對正確或有條件的正確,鼓吹力量自然有限(除非精神導師跳下來,那時正確性也可能變成次要)。
然而,若掌握契機,在對的地方正確的落實了這套機制,變成成功案例,再經由城市間的經驗複製,那時候的EAR豈可同日而語,5年或可紅翻全世界。

三、結論是,EAR還有漫長的路要走,需要有人像傳教士一樣宣傳這概念,經過許多對話,投入許多成本(政府預算)遇到許多碰撞與質疑,先形成輿論,經過充足的實驗與修正,再成為政策。但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掌握可以落實的機會,先落實出成果,讓大家來追問,總比追著向別人解釋要有用的多。聽都發局江科長說,李參議現在對EAR興致勃勃,準備發表相關文章,Perry或可與李保持聯繫。

P.S.生態社區都市設計準則是一種管制措施(限制),EAR生態容積增額則是一種獎勵措施(誘因)。目前的機制是,兩者需要同時並行實施,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