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自:公共空間的概念與實現 | Alfred Ho
公共空間(public space)是現代社會中一個極具爭議的重要課題,其構成與實現可以反映社會的治安問題、城市規劃的邏輯、地方的風土人情與政府的管洽水平,可謂城市的一面鏡。每個西方的大城市都有極其豐富的相關論述,偏偏亞洲的城市卻在這方面乏善可陳,一是因為公共/公眾(public)是西方的概念,不是東方文化的產物,另一原因是過去數十年亞洲的城市發展太過急速、變化太大,解決迫在眉睫的問題已花盡心力,無暇思考問題背後的深層意義和所揭示的複雜現象和人物關係。缺乏相關的論述和討論,我們不單很難發現問題的癥結所在,不停在同一表面的層次作不同的表述,而且往往只可以作出條件反射式的回應,對策和措施總好像隔靴搔癢,「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欠缺長遠和全盤的考慮。本文嘗試填補有關公共空間論述和討論的遺漏,雖不是甚麼深刻的見解,但也望能為此出一分力。
要明白當今的公共空間先要釐清誰是公眾
甚麼是公共空間?這彷彿是一條淺白不過的問題,但是若概念不清,之後很多討論都會陷入模棱兩可的窘局。公共空間的英文public space,由public和space兩字組成,前者作名詞用時解作公眾、大眾,作形容詞用時解作公共,與解作空間的後者合起來,就有公眾、大眾的空間和公共的空間的意思。(1) Public一字源自拉丁文的populus,是人(people)的意思。(2) 我們要明白甚麼是公共空間(public space),先要知道誰是公眾(who are the public)、甚麼是公共(what is public)?
追本溯源,據Richard Sennett於其著作《The Fall of Public Man》所述,public一字在英文最早的用法見於十五世紀,泛指社會上普遍良好的一羣人(the common good),而private則指擁有特權,在統治架構有較高地位的一班人。到了十七世紀,public和private有了近代的相對概念,public指公開在任何人的監察之下的情況(open to the scrutiny of anyone),private指在家人與朋友的護蔭下的狀態。在同一世紀,public一字首次在法文出現,指劇院的觀眾(the theatrical public)。Public所代表的人和in public這用法所表現的情景,在十八世紀的倫敦和巴黎開始擴大其所指的範圍。時值有大量中產階級居住的西方城市,成為來自不同社會的人接觸和交流的地方。在這時,public一字就有了當今的意義 — 遠離家人與朋友的情感領域,暴露於一眾和自身文化、社會背景殊異的陌生人,並和他們有無可避免的接觸的情況。(3) 公共空間 — Public space — 就是這些情況發生的空間。從字詞衍生的環境和時代背景來看,公共空間的現代概念和城市的發展與來自五湖四海的陌生人的接觸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那為甚麼我說要明白當今的公共空間,先要釐清誰是公眾呢?因為雖然公眾好像已幾乎包含社會的所有人,但是由於社會的複雜本質和概念,在不同的人眼中,公眾其實是泛指某一羣人。不少關於公共空間的爭拗和誤解,都源自各方所指的公眾的不同,令涉及的公眾利益有差別,甚至有衝突而造成的。
公眾通常是指社會中的大多數,但是社會是指哪一羣人呢?社會(society)在自由、民主的地方,多認作包含民眾和政府的同一個體,但是由於世事日漸複雜繁多,政府有不同的部門掌管不同的事務,民眾之下亦有不同的階層、團體和組織,各自有不同的顧慮和利益,形成不同的「社會」,令社會的概念更加複雜和空泛。比如在經濟方面,市場包含一般民眾、小公司和大財團,自成一個社會。這個社會可能和以民生為依歸而形成的社會有衝突,一個人可能因着政見、利益、職業和出身屬於不同的社會,令社會和公眾有多於一層的複雜意思。(4) 可能有人認為上述關於社會的詞彙可以用其他名詞代替,例如階層、團體和組織,以避免混淆和混亂。但是在西方的語景,society一字確實可以用來泛指這些階層、團體和組織。公眾和社會都是西方文化的產物,我們在學習和模仿之時已不知不覺把那些意義重疊、甚至矛盾的概念,植根到自身文化和日常事務的詞彙與概念之中,很難幸免於難。我在這裏帶出這問題,旨在指出公眾為一複雜多變的概念和群體,並不存在單一的公眾。
公共空間與私人空間的相對互補
要明白公共空間,還要明白另一重要的概念 — 私人空間(private space)。在上文可見,公共/公眾(public)在西方的歷史發展與私人(private)形成相對互補的概念,所以欲對公共空間有更深刻透徹的理解,必須對私人空間也有認識。私人空間比公共空間在物理上較容易釐定,因為私人空間由私人的物品(object)、財產(property)和擁有權(ownership)確立,而這些財物和權利受法律和社會的共識與協議保護。雖然公共空間的擁有權和管理權也有法律條文釐定,但是因為空間涉及錯綜複雜的使用權、用家和用途等問題,相對於純粹屬於個人或特定團體的私人空間難理解得多。縱使非公共空間不一定等於私人空間,但是認清兩者的互動和限制,對半公共空間(semi-public space)和偽公共空間(pseudo-public space)的討論很有幫助。
在公共空間的討論中,有一點須要注意的是,雖然我們可以用法律區分哪裏是公共空間,哪裏屬於私人空間,但是這樣的分類對涉及社交生活(social life)和公共生活(public life)的討論沒甚裨益。因為在日常生活的層面,我們不會考究公共空間的擁有權和管理權誰屬、擁有者和管理者有甚麼權限等複雜問題,況且社交和公共生活也不一定在公共空間發生。一些現代社會出現公共空間錯配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於傳統的公共空間,如廣場、公園和空地,已再不是社交和公共生活開展和進行的主要地方,社會各階層的人也不必只在那裏接觸和交流,但是政府官員、規劃師和建築師仍然抱着舊有的印象,去生產城市的公共空間。
公共空間的實現
上文說的都是概念,那麼公共空間的實體呈現又是甚麼呢?對公共空間最錯誤的理解,就是把公共空間等同廣場、公園、草地與沒有明確用途的空地,這是不少政府官員、規劃師,甚至建築師常犯的毛病。沒錯,在不少社會和文化之中,廣場、公園、草地和空地的確是歷史悠久的公共空間,但是它們之所以是公共空間,並不是因為它們的用途,而是因為它們是社交和公共生活發生和進行的地方與場所。如果在一個不習慣或不會在廣場與公園進行社交活動和與人交流的城市,例如香港,那些場地至多只是休憩空間 — 雖然它們都是屬於公眾的空間,但是公共空間的作用和意義要比這寬廣得多。
西方習慣在廣場和公園等地方發起公民活動,此所以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和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embly)對他們來說,是公共空間真確性的重要指標。各地對公共空間的期望、見解和使用習慣都有差別,不過公共空間是否名副其實,在現實應用的層面上,還是有一些標準的。雖然學術界沒有公認的一套標準,但是Benn和Gaus訂立的三大項準則,是比較有說服力的一套,甚具概括性。(5) 這三項準則較貼近日常生活,常見於涉及社會問題的研究和討論,它們是:接觸和進出空間的難易度和自由度(access)、其開發和管理機構或團體的性質(agency)以及其涉及的利益和目的(interest)。因為很多關於公共空間的定義,都與接觸和進出空間的難易度和自由度有關,而且進出公共空間可以是為了享用空間,也可以是為了參與裏面發生的活動,所以第一項準則之下又再細分為四項:進出空間的自由度(physical access to spaces)、接觸裏面發生的活動的難易度(access to activities)、空間資訊的公開度(access to information)和享用空間資源的普及程度(access to resources)。(6) 雖然這套準則好像很繁瑣,但是我們通常只需用到那三大項準則,便可有相當深入的討論,細分那四項只為聚焦或突顯不同的討論重點。
新公共空間還是偽公共空間?
因為傳統的公共空間好像正在衰落,愈來愈少人在這些地方進行日常的社交和公共活動,加上這些活動現在又大多發生在購物商場,於是便有人說商場就是我們的新公共空間。究竟商場是不是我們的公共空間?我們可以立即用以上提及的三大項準則來作個參考。第一項︰購物商場是否所有人皆可觸及,是否任何人均可自由進出?雖然管理公司有權控制甚麼訪客能夠進出商場(英國有一些商場不准戴帽的人進入,因為閉路電視拍不到他們的樣貌,若他們在商場內進行非法活動,甚至恐怖活動,之後會很難追查),但是基本上商場都是開放給所有人的。不過在商場的人會受到無形的監視,一舉一動都有保安人員和商場的職員看着,並非如傳統公共空間般自由。而且商場有營業時間,不是一早到晚任何時候都開放,也和公共空間有別。第二項︰商場的開發和管理機構是誰?商場通常屬於大財閥,不是公共的機構,這意味着空間建立的目的和管理的模式都是為了商業活動,其他一切均屬其次。商場是消費的場所,如果說新的公共空間就是商場,即是間接說明了我們都是透過消費活動來進行社交的,這可能是可悲的事實,但是真正的公共空間並不只有消費活動,真正的公共空間給予我們的自由遠較商場的多,我們理應可以在公共空間進行各式各樣的活動,只要不滋擾公眾就是了,因此商場只是偽公共空間。二零零四年香港房屋委員會把旗下的購物中心和停車場私有化,由領匯管理有限公司打理,隨後又把資產出售、上市,這正是空間的開發者和管理機構(agency)由公營轉為私營的事例。購物中心雖不為公共空間,但我們也可從中看見管理機構性質的不同,可以帶來甚麼驚人的轉變。第三項︰商場的利益與目的何在?這在第二項也有提及,商場最大的目的是為了賺取盈利,商場一切的活動也是直接和間接地鼓勵消費,從而增加收入。於是商場內一切的活動皆受監控、限制,有些商場甚至不准拍照,這和公共空間應有的自由度大相逕庭,更遑論甚麼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了。綜合以上三點,商場表面上是一個近代城市不可或缺的社交和公共生活場所,實際上卻只是一個以商業利益為本的偽公共空間的。至於公共空間的定義,應否就社會的變遷而作出修正,則是另一個議題。
從商場一例,我們可以看到當代公共空間的概念與實現日趨繁複多變,一處地方是不是公共空間,並不是立刻就可以判辨出來的。而隨着社交和公共生活模式的轉變,相關的活動不一定在傳統的公共空間發生,令公共空間的概念和作用起了質變。究竟公共空間在現代是否只是開放給公眾享用的休憩與消閒空間?這是值得深思的問題。在香港,受爭議的公共空間又豈只購物商場?日後有機會,希望和大家分享筆者對香港公共空間的錯配,與銅鑼灣時代廣場和大角咀港灣豪庭的公共空間糾紛的分析和看法。
(1) Public 和 space兩字意義甚廣,涉及哲學、社會學和人類學一些複雜的思想和概念,在此未能一一陳述。
(2) Ali Madanipour, Public and Private Spaces of the City (London: Routledge, 2003), 108.
(3) Richard Sennett, The Fall of Public Man (New York, London: W.W. Norton & Company, 1992), 16-17.
(4) Ali Madanipour, Public and Private Spaces of the City (London: Routledge, 2003), 109.
(5) S. I. Benn and G. F. Gaus, Public and Private in Social Life (London: Croom Helm, 1983).
(6) Ibid.
參考書目:
一、 Benn, S. I. and G. F. Gaus. Public and Private in Social Life. London: Croom Helm, 1983.
二、 Hajer, Maarten and Arnold Reijndorp. In Search of New Public Domain. Rotterdam: Nai Publishers, 2001.
三、 Madanipour, Ali. Public and Private Spaces of the City. London: Routledge, 2003.
四、 Sennett, Richard. The Fall of Public Man. New York, London: W.W. Norton & Company, 1992.
五、 The Ghent Urban Studies Team. The Urban Condition: Space, Community, and Self in the Contemporary Metropolis. Rotterdam: 010 Publishers, 1999.
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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