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7日 星期日

都市更新法的困境與矛盾

還要仔細思考幾個問題,可以寫論文了...

一、何謂“公辦都更”?
是否地方政府可以做為都市更新的實施者?跳脫現在的公辦都更,只是公開遴選實施者的框架。
公開遴選實施者的原因很多,或許欽榮老師可以幫忙補充,
先敘述我觀察到公辦都更採公開遴選實施者的原因:
1.地方政府公開遴選實施者等於把工作外包,讓建商可以協助政府興建。
2.公辦都更其實多半還是公有地的更新,因為都更法中沒有說明公辦都更的同意比例,所以拿公有地出來都更最不具爭議。
所以我認為生態更新其實也只是多了一個公畫更新地區的方法而已,
仍然沒有解決都更對於私有產權的尊重,
是不是劃定公辦都更的地區,政府可以進入辦理都更?
是不是所有的共同負擔都轉為地方公共設施?

二、都更違憲?
我認為大法官的釋憲是有問題的,釋憲沒有對於普通法和特別法提出差異,
都市更新是特別法,它的特別之處就在於可以由下而上的辦理都市更新,
並透過共同負擔的方式,保障實施者與所有權人的權利變換的利益。
人民不用乾巴巴的等到政府徵收、重劃才有辦法更新,而可以和建商共同來作更新。
我們不能只看到反對都更、反拆遷人的損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政府更應該保障簽署同意書人的權益,達到一定的同意門檻,
就應該協助實施者、同意都更者拆除與安遷。

如果他違憲,還能讓實施者操作這麼多年?
如果違憲,為何當初立法時,監察院沒有糾舉內政部?

三、都市更新實施的內部性與外部性計算
市地重劃有所謂的抵費地,是以內部成本的概念在計算地主分為比例,
通常是以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費用計算然後折算成土地。

區段徵收有所謂的抵價地,也是內部成本的概念,
以內部財務自償的想法在思考分回之抵價地,
請參考平均地權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抵價地面積約為總面積之40-50%

都市更新的共同負擔其實也是在計算內部成本,計算到底地主應分回多少,
但他的算法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公平多了,並非只是說一個分配比例或是工程費用,
請參考權利變換認列項目有清楚的說明,所以都更對於私有產權有更多的尊重。

同時,由於都市更新擁有外部性,
好的外部性當然要鼓勵,所以設了眾多的容積獎勵項目,期望透過都市更新也改善周邊環境。
壞的外部性也要阻止,所以停車場、社區公共設施由更新單元吸收。

這是原有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沒有的事情,
而是我們的媒體把未同意都市更新者的產權看得太大,
釋憲中又以為都市更新對主管機關而言是行政程序,不提都市更新是信賴保護原則,
是我對大法官、都更反對者無法認同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