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非都市計畫技師說】乙種工業區、乙工住宅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針對乙種工業區採負面列舉的方式規範乙種工業區之土地使用。
詳細條文...竟然又臭又長的,好難懂阿!!
第18條
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不在此限

一、第十九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經營下列事業之工業:
(一)火藥類、雷管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氯酸鹽類、硝酸鹽類、黃磷、赤磷、硫化磷、金屬鉀、金屬鈉、金屬鎂、過氧化氫、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二硫化碳、甲醇、乙醇、乙醚、苦味酸、苦味酸鹽類、醋酸鹽類、過醋酸鹽類、硝化纖維、苯、甲苯、二甲苯、硝基苯、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松節油之製造者。
(二)火柴、賽璐珞及其他硝化纖維製品之製造者。
(三)使用溶劑製造橡膠物品或芳香油者。
(四)使用溶劑或乾燥油製造充皮紙布或防水紙布者。
(五)煤氣或炭製造者。
(六)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之製造者。
(七)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者。但氧、氮、氬、氦、二氧化碳之製造及高壓氣體之混合、分裝及倉儲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氯、溴、碘、硫磺、氯化硫、氟氫酸、鹽酸、硝酸、硫酸、磷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水、碳酸鉀、碳酸鈉、純、漂白粉、亞硝酸鉍、亞硫酸鹽類、硫化硫酸鹽類、鉀化合物、汞化合物、鉛化合物、銅化合物、鋇化合物、氰化合物、三氯甲甲烷、四氯化碳、甲醛、丙酮、縮水乙 、魚骸脂磺、酸銨、石碳酸、安息香酸、鞣酸、乙醯苯銨(胺)、合成防腐劑、農藥之調配加工分裝、農藥工業級原體之合成殺菌劑、滅鼠劑、環境衛生用藥、醋硫酸鉀、磷甲基酚、炭精棒及其他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者。但生物農藥、生物製劑及微生物製劑等以生物為主體之發酵產物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九)油、脂或油脂之製造者。但食用油或脂之製造者及其他油、脂或油脂以摻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十)屠宰場。
(十一)硫化油膠或可塑劑之製造者。
(十二)製紙漿及造紙者。
(十三)製革、製膠、毛皮或骨之精製者。
(十四)瀝青之精煉者。
(十五)以液化瀝青、煤柏油、木焦油、石油蒸餾產物之殘渣為原料之物品製造者。
(十六)電氣用炭素之製造者。
(十七)水泥、石膏、消石灰或電石之製造者。
(十八)石棉工業(僅石棉採礦或以石棉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十九)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但鎳氫、鋰氫電池之製造工業,不在此限。
(二十)銅、鐵類之煉製者。
(二十一)放射性工業(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原子能工業。
(二十二)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二十三)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十四)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二十五)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二十六)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合反應者,不在此限。
  
三、供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之物品、可燃性瓦斯或電石處理者。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前項所稱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指下列設施:

  一、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一)研發、推廣、教育解說、實作體驗及服務辦公室(所)。
  (二)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及環境保護設施。
  (三)員工單身宿舍及員工餐廳。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與從事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工廠有關產品或原料之買賣、進出口業務,或其他必要之附屬設施。

  二、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一)有線、無線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二)環境檢驗測定業。
  (三)消毒服務業。
  (四)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大型洗衣業。
  (五)廢棄物回收、貯存、分類、轉運場及其附屬設施。
  (六)營造業之施工機具及材料儲放設施。
  (七)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
  (八)冷凍空調工程業。
  (九)機械設備租賃業。
  (十)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
  (十一)剪接錄音工作室。
  (十二)電影、電視設置及發行業。
  (十三)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容器儲存設施。
  (十四)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十五)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
  (十六)提供產業創意、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品質管理、流程改善、製程改善、自動化、電子化、資源再利用、污染防治、環境保護、清潔生產、能源管理、創業管理等專門技術服務之技術服務業。
  (十七)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
  (十八)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景觀維護及其他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警察及消防機構。
  (二)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三)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四)自來水處理場(廠)或配水設施。
  (五)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六)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七)電信機房。
  (八)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九)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十)醫療保健設施:指下列醫療保健設施,且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者:
  1.醫療機構。
  2.護理機構。
  (十一)社會福利設施: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
  2.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及失智照顧型)。
  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十二)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十三)郵局。
  (十四)汽車駕駛訓練場。
  (十五)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十六)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十七)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十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十九)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四、一般商業設施: 
  (一)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二)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三)運動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四)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五)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以上,且其區位、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者。 
  (六)倉儲批發業:使用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並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且其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者。 
  (七)旅館: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並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及變更使用時,亦同。第二款至第四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及開發義務作必要之規定。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第四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我想,通常一班人會接觸到的大概會是一般商業設施吧...開開小雜貨店、小餐廳或是自己登記個事務所,等等的。
所以我今天在優築網看到一個佛心來著的整理:
●法令的爭議與風險
 依照都市計畫法的規定,工業區土地本來就不得興建住宅,如作為非工業使用,即可能受建築法第90條「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或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立即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買賣雙方合作,共同邁向合法
 其實只要取得政府所核發建照而興建的建築物都是合法的,不管是以前以廠房的名義興建的工業住宅,還是近期的乙工建案,房屋本身都是合法的;但不容諱言,在實際使用上仍有違規之嫌。之所以衍生糾紛,主要是部份業者在此類產品銷售時,並未充分告知購屋者相關權利義務,加上媒體的一度大肆報導,違法的疑慮讓原本熱絡的買氣觀望許多。
 乙工建案的「合法化」關鍵在於是否在建築物內設立公司登記!這也是買賣雙方都應面對的嚴肅課題,只要在乙工建案依法設立公司,連政府官員都承認,根本沒有辦法做「違規使用」的查核。由於政府各項法令的變遷,諸如行政程序法、中央法規標準法的陸續落實,只要賣方「依法申請為事務所」,買方「依法設立公司登記」,在法令上也都認知,這類房屋不是「住宅」,實質使用就無從認定違法了。尤其目前的公司設立相當簡便,一人就可成立公司,購屋者甚至不需要將整間房屋作為營業場所,只需局部就可以,在稅金上的支出也能獲得控制,部分小型事業甚至可免開發票等等。這種透過公司登記,將「事業與生活」結合的新型態房屋,才是乙工建案的最佳解決對策。

乙種工業用地:設置一般商業設施可概分為一般零售業,服務業,餐飲業,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等 工業住宅大都援用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來申請建照。

乙工建案若不強調是<工業住宅>且合法取得建造執照,登記使用用途不作為住宅使用,而依照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就不違法不違規,也因此產生曖味空間,白天當辦公室,晚上當居家空間的<乙工商務空間>讓暖味空間變為合法空間,工業住宅以自用住宅為前題不以土地區分為條件,因此只要做為自用住宅房地使用可以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而<民生用水>不分住宅或營業使用是依住戶申請的口徑大小負擔不同的基本費,<電費>則分為住家用電及營業用電兩種只要是作為住家使用,工業住宅的電費也是可以採住家費率計算。

課稅法規:
購買乙工建案,如果主要用來當做住家使用,購屋者應該在遷入戶籍後向當地稅捐稽徵單位申請變更為住宅使用;根據財政部的課稅法規,位於工業區的乙工建案課稅標準,如用來作為住宅使用,則稅率可根據自用住宅課徵,不會根據土地使用分區進行課徵。也就是說,只要是自用住宅使用,可依照自用住宅的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率:
如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仍可比照住宅的稅率,按千分之2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稅。
●房屋稅率:
如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仍可比照住宅的稅率,按住家用百分之1.38%優惠稅率課稅,可避免以營業用的3%稅率加上1%的教育捐來繳交稅金。
●水費支出:
目前根據自來水公司的收費標準,水費不分住宅或營業使用,而依住戶申請的口徑大小,負擔不同的基本費。
●電費支出:
目前根據電力公司的收費標準,電費`分為住家用電及營業用電兩種,只要是作為住家使用,乙工建案的電費也是以住家費率計算。
●不得申請優惠房貸:
乙工建案是以「一般事務所」、「一般零售業」等名義申請建築執照,不算是「住宅」,因此無法申辦「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或是「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等多項優惠房貸。
●貸款成數較低:
工業住宅房價低,貸款成數多半不會高,一般僅6~7成,購屋者必須準備較多自備款。
●週邊環境:
乙工建案如用來作為住家使用,週邊環境相當重要,務必實際調查周邊是否有污染性生產工廠。
●社區管理:
乙工建案如為了控制生活環境品質,可要求建商提供事先擬定的社區管理規約,透過規約的擬定,可以確保生活品質。
●學區考量:
部分乙工建案附近可能未設立小學或中學,宜事先釐清學區。
●房價行情:
通常便宜當地市價行情約10%到15%之間。

認識乙種工業區
乙種工業區住宅二次隔間即違法。
在法規上沒有「乙種工業區住宅」的名詞,只有 「乙種工業區」與「工業住宅」二種名詞 。
而乙種工業區那是因為乙工本來算是用工業區名義去取得建照,在法規登記上算工業區,除非有另外申請一般事務所。而建商線再再銷售時引導消費者以住宅觀念購買,所以才有乙種工業區住宅的銷售說詞出現!
乙種工業區開發案在建築物使用登記上,大多為一般事務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零售業等混合使用登記,和一般住宅登記不同;優惠貸款部份也不適用一般住宅貸款,也不能適用國宅、勞宅或青年貸款等政策性房貸優惠。根據業者的定價策略,這類乙種工業區容許商業使用開發案單價約一般住宅區開發案的85折,1戶透天的總價往往較鄰近類似個案便宜約1百萬元以上,價格與地段的有其超值魅力。購買乙種工業區開發案,應注意附近環境,避免周邊有污染性的工廠,此外最好有創業或開設公司行號的需要,並且也要有成熟的鄰里型生活條件,多一層考慮對購屋較有保障。
真正工業住宅貸款確實成數很低,但乙種工業區特許使用一般事務所,一般在七成左右,看地段,只要貸款人工作穩定都不太有多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