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骯髒的法案 | WAYNEH AND COFFEE:
會計法》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從立法精神到立法過程,是我看過的、有記憶以來最明目張膽的、最骯髒的一條法案。
這條修正案的目的,在於某種形式的貪污罪的除罪化:
民國99年年底前各級民代及村里長使用事務費、101年年底前各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使用補助研究經費,誤用不符名目收據、發票核銷經費除罪化。
這條法案在朝野意見一致的情況下,無預警地三讀通過:
前天深夜,立法院發動突襲,事前外界毫無所悉。院會結束前的最後廿分鐘,無預警從第五十一案的「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案」,直接跳到第六十二案的會計法修正案,讓在場的媒體措手不及。為何發動夜襲?民進黨人士說「這是策略」,既然府院、朝野都有共識,以無預警方式處理,才能避免外界干擾。
…
這個修正案的理由和目的,據說是因為「歷史共業」:
「歷史共業解套說」:因為會計制度的缺失,使得某些人在使用金錢上(包括特別費與學術研究),發生了帳目不實的狀況;這是「會計制度」的問題,而非人的犯罪。
對於這種說法,我只覺得不以為然。
「歷史共業」逼人犯罪嗎?
《會計法》九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所形容的犯罪現象,其中普遍存在著一種扭曲的心態,那就是:當制度和法律有問題的時候,你選擇不理會它們,而是鑽漏洞以達成自己的目標。
而對一個有民主素養的人民來說,當你發現制度糟糕、覺得無法遵守或是不打算遵守,正確的作法只有一個:去改變制度。應該是要去集結起來、動用你的資源,先去設法改變制度,而不是先鑽漏洞再說。
這個「歷史共業」顯然沒有「逼人犯罪」,而只是「誘人犯罪」。「鑽漏洞」永遠只是選項之一、是一個理性的選擇、是一個明知故犯的最便宜的選擇。選擇的人因此得到了超出「合法的人」所能得到的好處,也得以與其他違法者進行競爭。
甚至,當你選擇了「鑽漏洞」而不選擇「守法」或是「改變制度」,你也是為自己的地位與成就製造了一個更高的不平等的門檻。因為,只要有一個人決定「守法」又無法「改變制度」,他就將因此而無法和你站在同一個起跑點上。
這也就是說,「選擇鑽漏洞」它存在著一種「冒險自利」的面相。當你自願地冒「違法」的風險而獲得更多的利益,就是得為違法負責。源於「貪婪」或是「便宜行事」的違法行為,並沒有任何需要「給他再一次機會」的理由。
既然選擇了去接受「歷史共業」,那還是買單吧。
覺得「情有可原」?跟法官說去。這是一個司法的判定原則,而非立法的原則。
「歷史共業」與不平等
那些支持「歷史共業解套說」的立法委員,我不知道他們會怎麼看待紹興社區、華光社區,所謂「非列管眷區」的問題,這些居民才是因為「當時的歷史情境」而不得不選擇違法的。
照同樣的邏輯來看待,國家是否也應該「解救」這些居民,而不只是去解救顏清標先生與柯文哲先生?我根本要質疑的是:就「歷史共業說」而言,這些居民的違法甚至要比這些教授和民代更加不得已。
在這之中,完全顯現的是權力上的不平等。顯示的是,這個社會的權力上層,早已預先地準備好要保護某些地位的人,而要讓某些人隨著他們自己的罪行而陷入困境。當有些人必須服從法律的時候,這個政治權力架構,卻已經幫某些違法者準備好最完美的降落傘。在這個「人治」的政治文化裡,這些可以決定法的走向的人,將法看成一種手段。
我們可以看到,立法的權力是如此凌駕於法的價值之上。
令我不明白的是,教授、民代,那些擁有權力的人,為何如此吝於去使用自己的力量來對制度做出批評與抗爭?而那些沒有力量的人,卻必須跟白痴一樣不得不卯起來和制度對抗?我們為何要寬容前者?卻對後者冷眼看待?
如果,你要以「歷史共業說」為選擇違法的有所作為的大人物解套,也請你正視這些真正在歷史的齒輪中被碾壓過去而(不得不)選擇違法的小人物的存在。
最骯髒的法案
總而言之,《會計法》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完全顯示了權力高層的共犯結構,也加劇了社會權力在權利上的不平等:當有些人因為同樣可同情的犯罪而窮途末路時,有些人卻會有摩西出來把紅海劈開,開出一條跟巨人的直腸一樣寬闊的道路,讓他可以悠哉地走在熟悉的軟泥之上。
更令人動容的是,這時,居然還有人可以厚臉皮地說:「既然府院、朝野都有共識,以無預警方式處理,才能避免外界干擾。」
好吧。雖然我已經有所預感了,但對於自己屬於「外界」這事,我依然感到十分震驚。這十年來,我一直以為自己活在民主國家,結果原來我只是活在民主國家「的外界」。簡直是駭客任務的政治版。能不能借看一下「內界」的憲法是怎麼寫的,我想比較一下和我們「外界的」有什麼不同。
我再說一次:《會計法》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從立法精神到立法過程,是我看過的、有記憶以來最明目張膽的、最骯髒的一條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