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3日 星期四

【腦洞】捐贈法定空地

之前我很異想天開的把法定空地假設成為一個開放空間、廣場,
於是乎,就想把這一塊廣場提供出來作為地方性的公共設施,
不但可以做為地區的展演空間,還可以串聯河岸開放空間。
於是...我想把這塊空間捐贈出去,作為捐贈公益設施,產權轉為公有,
如此,政府對於地方則能更有力的介入。

結果...事情不是傻蛋我想得這麼單純低。
我昨天google到地政法規《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腦洞長這麼大都沒聽過這辦法,果然隔行如隔山呀!
但光是看法規其實看不出什麼鬼東西,要看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2年9月27日台(72)內地字第177140號函
【要旨】建築物法定空地不得單獨拋棄
【內容】案經本部邀集法務部、財政部及省、市地政處等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下:「按建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建築基地,為一宗土地,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保留之空地。依此規定,法定空地屬於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因建築基地為一筆或多筆土地而有所不同,應無疑義。建築基地於建築使用時,應保留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旨在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其與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關係密切。如容許基地所有權人僅就法定空地部分拋棄其所有權,不僅將增加基地權利關係之複雜性,且有縱容其為脫法行為之嫌,顯與前開法條項之立法精神有悖。是以,不論其與建築物所占用之土地是否為同一筆土地,如為所有權之拋棄,應一併為之,不得僅就法定空地之所有權而為拋棄。」


阿哈哈,有沒有這麼嚴重阿,我沒有要拋棄廣場的意思,我只是為了政府好,想要讓政府介入管理廣場空間,而且可以做為公共設施來使用呀!

既然如此,我覺得我會使出地役權來應付這個奇怪的規定,這樣子經營廣場說不定還有一些收入咧!(說不定又是另一個腦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