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 星期五

【文章轉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空窗期,行義路溫泉業者難為! - 潘懷宗部落格

原文網址: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空窗期,行義路溫泉業者難為!

不知道問題解決了沒有,這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了...(看日期,九十七年...小孩都上小學了)
相同的,現在有很多的違建、攤商(如:未登記攤販),他們也和文中部分業者採取同樣的方式在處理營運、經營的問題,來規避處罰的事情。
只能說,法律只是讓懂法的人更明白自己可以鑽哪些漏洞,
以後,我還想出一本書,那叫做...那些民眾教我的事!


原文如下: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士林、北投擁有很多觀光景點,諸如新北投與行義路的溫泉泡湯等,都是市府想要推展觀光產業的重要據點。日前,觀光傳播局與都市發展局在新北投一帶進行親水公園、夜間照明改善等工作,就是為了提供市民一個更好更優質場所。然而,以上著名景點,往往因為使用分區、違章建築、水資源管理以及水利保護等諸多問題,面臨業者不合法經營的困境!所幸,新北投地區在民國88年通過土地使用分區的變更,讓業者可以在原屬於住宅區的新北投進行特許合法經營溫泉業。然而,行義路的溫泉業者卻因土地屬於保護區範圍,使用分區的調整目前還在還在內政部的都委會審查中,目前仍在違法營業當中!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在此先不論業者其他問題。就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所知,在今年『商業登記法』已經立法院修正通過,而行義路之溫泉業者,有可能藉此獲得合法經營之機會!

一、商業活動可採用『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兩種

就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所知,業者若要進行商業活動的申請,可以採用『公司法』或是『商業登記法』兩種不同途徑。而兩種途徑所產生之不同之處,主要在於採取『公司法』所設立的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而採用『商業登記法』成立的商號則是獨資或合夥型態的經營模式。
而相同之處,在於不管是公司或是商號,通通必須經過台北市政府商業處的商業登記之『所營項目』,以及通過後續的使用分區與建築管理等法規。

二、依法『公司法』成立之合法公司違法被罰甚重

一般來說,若是民間業者之餐廳店採用『公司法』成立,並取得台北市的營利事業登記後。若因為在店內販賣酒類,就會遭到台北市政府商業處,以違反『台北市政府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事業於辦妥所營事業之營利事業設立、遷址或營業專案變更登記前不得開業、於新址營業或變更其營業專案。』,並依據『管理自治條例』之第七條,『處公司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經營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營業項目者,得按月連續處罰。』。簡單來說,就是民間業者雖然有依照法規進行公司成立與營利事業登記,但是,業者可能因為使用分區與建物用途等規定,在『管理自治條例』之『所營項目』中,僅可申請餐廳項目,而無法申請酒類販賣。因此販賣酒類物品,當然被罰!
問題是,若是民間業者經營餐廳並且無照營業,被商業處查到違法營業後,結果卻是在限期內輔導業者進行商業登記,暫時免罰!就有民眾認為,早知道就不要依法申請營業,還不如等到被抓再說,反正到時候,先輔導一個月,若是沒登記才會被罰!

三、『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法律效果大不同

根據台北市議員潘懷宗瞭解,依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組織或是『商業登記法』成立的商號,在進行經營商業行為時,其實通通都需要經過登記『所營項目』。然而,今年年初『商業登記法』修法後,將原先需要經過登記『所營項目』之罰則給刪除!易言之,若是依照『商業登記法』成立商號,在法律刪除罰則情況下,除免罰外,還可繼續營業!

四、總論

目前已有民間業者認為,若是以『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因為『所營項目』的問題,就會遭到商業處的嚴重處罰,反正先不要登記,被抓到後再說。這就會導致民間業者心存僥倖的心態,這對於商業活動的地下化只會更為猖獗。
並且,關於行義路業者之營業活動,雖台北市政府已經著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問題。但若是等待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通過,至少還需3年的時間!故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認為,商業處在面對台北市政府推展觀光景點的業者,是否能夠就『商業登記法』之規定進行輔導?以免業者在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通過前的空窗期,接連受罰,損失甚大!是故,商業處針對此問題,是否能夠准許業者一個月的緩衝時間,讓業者依據『商業登記法』轉換成商號,豈不兩全其美?